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的审查,虽然是对事业单位一年来有关情况的综合性审查,但不是涉及所有重要方面的全面审查。具体来说,是对事业单位一年来与《条例》和登记事项有关的行为及结果的综合性审查。通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有没有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
(三)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四)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
(五)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六)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七)事业单位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八)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
(九)事业单位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十)事业单位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十一)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十二)依法纳税情况。
(十三)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
(十四)涉及诉讼情况。
(十五)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