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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6-30 16:44:28] 来源:[]作者:[]
一般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应予受理,并按程序进行审查。遇下列情况,应当不予受理:
(一)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如某省计算机研究所设立登记是由相应的省登记机关办理的,而变更登记则向某市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不齐全。如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未提交新住产权证明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某研究所开办资金发生变化申请变更,出具的却是本单位的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必须慎重,要做到判断准确,并要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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