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的全部资产数额。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开办资金不包括事业单位的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 关系国家机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 银行贷款、合同预收款等非自有资金;
(四) 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六) 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资助资金。
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开办资金作为非常重要的登记事项,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将事业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数额,确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内,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并防止由国家连带承担无限经济责任。
(二)从法律上确认了事业单位法人占有、使用、支配的财产和自有财产数额。
(三)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提供了重要依据。如某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有8项,开展其中每项活动都至少需要10万元,而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只有30万元,这就需要减少其业务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防止三个问题:一是虚报、瞒报、谎报开办资金,造成开办资金不实;二是以银行贷款、借款作为开办资金,超出了开办资金的界定范围;三是把所属独立的已办企事业法人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资金包括在本身的开办资金之内,造成开办资金的重复登记。
为杜绝上述问题的出现,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要健全验资制度,规范验资工作,严格审查事业单位法人提供的资金信用证明;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管理干部依法申报开办资金的法律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