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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6-26 15:13:33] 来源:[]作者:[]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人大、政协机关,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级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省委各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省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省属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本条上述各项列举的事业单位的所属事业单位;
(七)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八)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本省其他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省以下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省登记管理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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