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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规定

发布日期:[08-08-12 09:54:42] 来源:[]作者:[]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提高党政机关行政交通和事业单位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发[20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增加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减少或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变更经费管理形式等,均须履行报批手续,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承办,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以市编办或市编委统一行文。市直部门和县区不得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二)实行机构编制审批预报预审制度。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机构编制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报文前进行充分调研,形成书面报告,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行文上报,否则编制部门不予受理。
  (三)各县区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坚持总量不增原则和内部动态平衡管理办法。机关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因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所需的机构和编制,在整合现有机构编制资源的基础上,采取“减一增一”的办法解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增加机构和编制。也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从严控制。
   (四)严格把进人控制在编制定员以内,全面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包括录用公务员)必须坚持“编制审批在先”原则和“五不准”规定(不准无编制出具接收进人的意见;不准以各种理由受理和研究无《控编通知单》的进人申请;不准给无编制人员审批和发放工资;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准给无编制人员享受在编人员待遇)。市、县区编办除按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外,还要严格按岗位要求的职称、学历等进行人员结构比例的审核,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凭同级编办核发的《控编通知单》,研究进人事宜。
  1、各级党政群机关选调人员、招考录用和公务员、配备领导干部,严格按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不得超编制选调和招考录用,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不得违返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安置和调入工勤人员。
  2、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凡满编和超编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选调和招考录用人员;空编的事业单位也要在清理整顿其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根据重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控编指标内,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人、公开招考、竞争上岗”的原则,认真执行进人公开招考的办法。
  严禁先调进或录用人员后补办编制手续。
  (五)建立领导干部任前职数审核制度。今后,市、县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领导职数审核,各级各单位提交有关部门或党委常委会的人事任免议题,必须有同级编办出具的领导职数的审核意见,按空额研究任用事宜。研究决定的拟任人员,要连同单位编制数、核定领导职数、空缺职数一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实行政事政企分开。行政机关领导不得兼任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已经兼任其它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要逐步脱钩。
  (七)清理规范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对全市各级备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规范,坚决撤并一些无法履行职能或职能萎缩、没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或长期不开展工作、不具备法入资格和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精减一些工作任务长期不饱满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将具备企业化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事业单位擅自扩大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问题,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纠正。
   二、建立健全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激励奖惩机制
  (八)积极推进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经费包干”和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办法。实行经费包干的机关和单位,在编制定员以内增减人员,实行“减人不减经费、增人不增经费”的激励政策。
  (九)实行“超编处罚、缩编节编奖励”的办法。
   l、每年年初由市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对各县区上一年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变化进行考核。对新增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总量以内的,除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外,对比上一年,每减少1人,再奖励200O元。对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突破总量的,每增加l人,扣除县区经费1万元。
  2、市、县区各级事业单位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财政部门不核减其经费;同时,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每空缺1个编制,年度奖励2000元。减少人员的经费和单位缩编节编奖励可用于在编人员的奖金和福利。
  3、各级财政部门均不得给超编或无编人员核拨经费。
  (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外一律不得借调和聘用其他临时人员,已经借调和聘用的临时人员,务于2005年底前清退完毕。
  (十一)今后,乡镇的机构和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县区直属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得突破现有规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给乡镇分配或安置各类事业人员。如有发现,可直接向省、市机构编制部门举报。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置力度   
  (十二)实行机构编制考核考评制度。从今年起,把执行机构编制政策的情况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和单位目标责任督查考评的范圈。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机构,凡出现以下八种行为的,在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方面考核、考评为不合格单位,不能评选为先进集体;负有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的个人,除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或先进工作者外,对其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1、越权审批机构或擅自增减调整机构的;
  2、擅自改变机构职能、规格、名称、经费预算形式和隶属关系的;
  3、擅自设立、增减内设机构的;
  4、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人员编制的;
    5、违反“五不准”规定的;
  6、以上级业务部门的(非机构编制部门)“评比”、“达标”“验收”、“项目审批”等作为条件擅自对本级和下级业务部门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的;
  7、以部门(非机构编制部门)下发的文件对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的;在财政核拨的行政事业性经费中开支违规借调和聘用临时人员工资的;
  8、所属事业单位不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变更登记和年检的。
  (十三)建立机构编制审计制度。市、县医机构编制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本级各部门单位执行机构编制规定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年度审计结合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和单位目标责任制督查考评进行;离任审计结合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一并进行。
  对有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异地任职和提拔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十四)建立人大代表监督制度。县区政府每年要将本辖区内党政群团及事业机构变化、各类财政供养人员进出等机构编制情况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向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十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
   1、按照中办字[2002]7号、陕办发[2003]10号文件要求,市编办要内设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行使县区和市本级机构编制的督查职能。各县区编办要落实专人、专司其职。督查的重点要向县区和乡镇下移。
  2、县区编委主任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3、市、县区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先就地免职,然后调查处理。
  过去与榆发[2005]1号文件和本规定不符的机构编制政策精神,以榆发[2005]1号文件和本规定为准。
  
  
  
  
                           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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