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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8-12 09:49:12] 来源:[]作者:[]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我市各级普遍重视和加强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的势头还未得到有效的遏制,一些县区人员增长与经济发展和财政供养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十分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严格控制财政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切实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养人员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04]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1、省上规定,全省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由现行的“统一领导、省市县三级审批”调整为“统一领导、省市两级审批”。县级编制部门不再行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
  2、市本级增加或调整党政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和行政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增加或调整市级部门所属的事业机构或增加的事业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市委常委会研究审批,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3、县区和乡镇增加或调整党政群机构和行政编制,增加或调整事业机构和事业编制,均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县区常委会研究审定后,以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文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和权限审批。
  4、各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上报申请增加或调整机构的文件,文件必须说明下列事项:
  ○1增加或调整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能;
  ○3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还应说明经费来源和经费瞀形式。
  5、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各县区上报的申请增加或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事宜,必须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严格审核,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研究审批。
  6、事业编制管理要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的要求,使编制总量合理、互相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7、除机构编制部门外,市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县区机构的职能配置、枧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不得对县区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市级各部门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印发的文件或以本部门的文件安排部署工作时,不得要求基层设立机构,确定机构规格,增加编制和安排人口员。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审批
  1、为了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中央下达分配的专项编制外,全市各级党政机构、事业机构和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的总量,均不得再增加,对确需设立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要在整合现有机构编制资源的基础上,采取“撤一建一”或“撤二建一”的办法解决,所需编制在现有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各级各单位在所报“撤、建”机构的报告中,应说明所“撤”机构的人员去向和编制去向,所“建”机构的人员来源和编制来源,及“撤、建”后编制数量变化等情况。
  2、行政机关在编制定员、增人计划以内补充公务员,除坚持“凡进必考”外,确需调入人员的,必须从公务员队伍中选调。
  3、空编事业单位需要进人,应先向同级编制部门申请《控》编通知单》,编制部门根据单位编制、职能任务和人员结构等情况审核同意后,核发《控编通知单》,组织、人事等部门凭《控编通知单》并按照人员顺向流动的原则,优先从机关超编未分流人员中选用、从高校毕业生中择优聘用、从同级同类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中选调。
  4、满编或超编事业单位,确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接收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需要增加编制,属市级事业单位的,须经市编制部门审核,报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编制部门核发《控编通知单》组织、人事等部门凭《控编通知单》办理调配手续;属县区事业单位的,应先由县区编制部门提出增加编制的意见,报市编制的意见,报市编制部门审核并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审批后,由县区编制部门核发《控编通知单》,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凭《控编通知单》研究和办理有关调配手续。
  5、市、县两级编委会要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会议议题,减少研究审批机构编制的会议。
  三、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人员计划、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协调约束机制,严格控制财政养人员规模
  1、各级都要严把进人关,除军转干部外,新增人员全部使用自然减员指标补充,采取“减一增一”的办法,努力实现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总量零增长。
  2、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凡进入人员,坚持“编制审批在先”原则和“五不准”规定,都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组织、人事等部门凭《控编通知单》受理和研究调动、分配、录用、工资审批等手续,财政部门凭《控编通知单》和《增人计划》办理工资上“卡”和经费核拨事宜。《控编通知单》要由市编制部门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统一编号、统一印制。
  3、工作人员因调动、死亡等自然减员后,所在单位应在调动或死亡一个月内同级编制部门输下编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下卡”手续。坚决杜绝吃空额财政、领双份工资等违纪现象。
  4、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借调和聘用临时人员。已经借调和聘用的务必在2005年6月30日前清退完毕。
  5、今后五年内,乡镇机构只能减少,不能增加,乡镇事业人员只出不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给乡镇分配和安置各类事业人员。
  6、实行激励机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减少财政供养人员。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超编单位要努力在3年内把人员精简调整到核定的编制数额之内。超编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人数核定经费;空编单位按实有人数加空编人数的一半核定经费,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减人不减经费的激励办法,鼓励单位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
  7、今后各县区各类事业单位需要组织招考工作人员的,应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制计划,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空缺数量、人员结构比例、工作职能任务等情况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控编指标。
  控编指标下达后,由县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招考,办理有关手续。编制、纪检等部门参与并进行监督。
  8、今后,各级各单位在报批人员工资和兑现有关待遇时,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情况并签章,再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9、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要制定和实施机构编制与人员调控规划及年度计划及年度计划,完善管理制度,推动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
  10、各级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商配合,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调整和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协调运作的调控机制。
  四、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1、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工作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要将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和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督查考评范围,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全面督查,督查工作要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使机构编制督查工作落实到实处。
  2、要建立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设立机构、加挂牌子、合并或分设机构,超编制、超计划违规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审批或核拨无编制人员工资等各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限期纠正违反规定的做法。今后凡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追究会议召集人和文件签发人的直接责任;凡没有《控编通知单》而进人并发工资的(包括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那个单位发生就追究那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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