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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提高工作效率,使我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榆林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遵循原则
1、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编制就是法规”,不仅是一个纪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机构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职能调整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2、机构编制管理必须贯彻“精兵简政”的方针,坚持党政职能分开、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权力下放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3、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必须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由机构编制机关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委员会一家行文。各乡镇,县级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有关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等方面的意见,都要先送编制部门审核平衡,再由编制部门分别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上述事项,县委、县政府不予研究。
4、全县行政机关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审批编制时,不得突破总量限制。要严格遵守编制纪律,组织、人事劳动、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调入的人员,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任用、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
二、机构管理
5、机构的设置,必须严格控制,县级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要严格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上级有关规定设置,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运转协调。工作部门内部不分层次;内设机构要从实际出发,不做过细分工,不强求上下对口、左右看齐;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要从严控制,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分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面向社会、稳步发展的原则逐步加以改革。
6、机构设置要相对保持稳定,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含临时机构)和机构升格。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增设和升格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报批。临时机构的设置必须从严掌握,凡是职能部门能够承担的工作不得另设临时机构;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县委或县政府审批。临时机构不定规格,不给编制,完成任务后即予撤消。
7、机构设立后,公章、标牌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指定制作单位制作,并由机构编制部门独家行文启用。所制公章、标牌必须与核准的名称、规格、式样一致,不得擅自制作公章、标牌,不得擅自改变名称、规格和式样。废旧公章,党委序列的机构,由县委保密室负责收缴保存;政府序列的机构,由县政府机要室负责收缴保存。
8、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办事机构的设立或调整,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及上级的规定审核后,办理审批手续。
三、编制管理
9、确定机构编制,必须先定职能,后定机构,再定人员编制。人员编制要因事设职,保证重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更,不得变相增加人员编制、增配领导职数,不得借调人员。今后,除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再增加行政编制。要把各级机关行政编制的使用严格控制在省、市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以内。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行政编制在本部门或本级机关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
10、各乡镇,县级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以及县直各单位的领导职数配备,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不得随意增加,必须严格执行。若有领导调出或其它原因离开岗位,所空编制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其他人员因调离、退休或死亡等自然减员所空编制,在册人员占用要申报编制部门,经许可后方可占用,绝不允许非在册的临时、借调人员占用。党政机关空编进人,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满编和超编单位一律不准进人,确需进人的应当从严控制,采取“出一进一或出二进一、先出后进”的办法,待空编后,经报批同意后,及时办理《控编通知单》和人员编制变更手续。新成立机构,也要有计划进人,切实把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入关,。
11、凡是有国家、省、市明文规定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标准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标准。
12、实行《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控编通知单》两项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编制的“户口本”,是申报、审批增编用人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核拨事业经费、核定工资基金、分配办公用房的凭据。《控编通知单》是各部门、各单位进人的“通行证”,没有通行证任何单位都不允许进人。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部门在领导干部配备、考录公务员、军转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吸收录用干部、工勤人员配备等都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编制范围内,持有编制部门核发的《控编通知单》,否则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列编,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并严禁用人单位使用公用经费支付工资。《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分行政和事业两种,每种分正本、副本。《手册》的填写由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专人,带有关依据,在编制部门的审核指导下进行,并经编制部门盖章后生效。其中正本由单位保管,副本留编制部门备查。《控编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使用程序是:空编单位需要进人,首先要向编制管理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编制部门依据进人原则及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审核研究同意后,核发《控编通知单》。进人单位取得《控编通知单》后,持第三联到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调动、分配、录用、安置手续,之后,持第二联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手续,最后持第一联到编制部门办理编制登记手续。编制部门要实行年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且情节严重的,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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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3、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挂钩管理的办法,对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进行双向控制。要充分发挥机构编制“总关口”的作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给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审定各单位的个人经费(含基础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等)、公务费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逐月核拨。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挂钩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局共同负责。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同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实有在册人员;财政部门依据编制部门审核的人员编制和实有在册人员,负责审定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月度的经费核拨。
①人员编制与年度经费预算挂钩管理。从今年起,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各部门、各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办完《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年审手续后,才可持《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向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经费预算。对年审合格的单位,财政部门将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中登记的人员编制和实有在编人员,审批下年度个人经费、公务费部分的经费预算。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
②人员编制与人员工资月度核拨挂钩管理。财政部门依据编制部门核实的岗位人员和人事部门核准的人员工资额,核拨人员工资。对新增人员的经费核拨,须凭编制部门出据的《控遍通知单》或《增编通知单》。
③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挂钩管理的规定,落实责任,及时办理《机构编制管理手册》的变更和年审手续,切实按照规定的程序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办理月度经费核拨手续,确保这项新的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④要从严控制全县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增长,从严控制差额事业单位人员增长,不得超编制、超计划进人,不得逆向流动,从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增加。编制部门要每半年对人员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与财政部门核对一次挂钩情况,看人员编制与人员经费(工资)预算数目是否一致。
四、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14、申请增设机构、增加编制事宜的单位,必须先经主管部门的同意,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书面专题报告,说明设立机构的必要性、机构名称、职责范围、工作任务、隶属关系、机构规格、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经费来源、办公地址等情况,并附有关依据,经编委办公室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按照机构编制的审批权限报批。
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15、设立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机构编制部门是同级党委、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既是党委的机构,又是政府的机构,统一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乡镇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事业单位注册和法人登记等具体工作。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机构编制的重要问题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主持召开。
全县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16、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全县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②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③审批县级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和部门的职能配置、调整、划分,以及副科领导的职数;审批县级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及领导干部职数。
④规范审核县政府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的审批事项。
⑤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运用机构编制与行政经费预算挂钩管理办法,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抑制人员盲目增长。
⑥研究拟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批县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经费管理形式。
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组织实施县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⑧综合、监督检查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执行情况。
⑨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调查研究、信息传递工作,参与有关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和方案的拟定工作。
⑩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17、下列事项需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委、县政府审批:
①全县各乡镇(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
②县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③行政部门内设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消,改变名称、性质以及升格等。
18、下列事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①县乡两级事业单位编制分配方案的制定;
②上级下达的专项编制的分配和调整;
③机关、事业单位职能调整、编制的增减。
六、附则
19、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20、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机构编制部门配合纪律检查、监察等部门监督和查处。
21、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