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陕办字(
2004)61号
近年来,全省各级普遍重视和加强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的势头还未得到有效遏制,与我省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不相适应的矛盾十分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全省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由现行的“统一领导、省市县三级审批”调整为“统一领导、省市两级审批”。县级编制部门不再行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
今后,各市和杨凌示范区增加或调整党政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和行政编制,由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增设或调整市(区)级部门所属的事业机构和增加的事业编制,由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增加或调整党政群机构和行政编制、增加或调整事业机构和财政供养的事业编制,均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除机构编制部门外,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省级各部门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印发的文件或以本部门文件安排部署中心工作时,未征得编制部门同意,不得要求基层设立机构,增加编制和安排人员。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审批
为了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除中央下达分配的专项编制外,全省各级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和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的总量,均不得再增加。对确需设立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要在整合现有机构编制资源的基础上,采取“撤一建一”的办法解决,所需编制在现有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总数内调剂安排。省、市两级编委会要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议题,减少研究机构编制审批的会议。
三、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人员计划、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协调约束机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
各级都要严把进人关,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安置的军转干部外,新增人员全部使用自然减员指标补充,采取“减一增一”的办法,努力实现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总量零增长。省级机关空编单位在编制定员、增人计划以内补充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从省级机关超编部门公开选聘调剂,由用人单位确定最终人选,确无合适人选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选调。今后五年内,乡镇机构只能减少,不能增加,乡镇人员只出不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乡镇分配和安置各类人员。
实行激励机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减少财政供养人员。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超编单位要努力在3年内把人员精简调整到核定的编制数额之内,3年期满后财政部门不再核拨超编人员经费。今后,超编和满编单位要严格按核定的编制人数核定经费;空编单位按实有人数加空编人数的一半核定经费,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减人不减经费的激励办法,鼓励单位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借调和聘用临时人员。已经借调和聘用的务必在2005年6月30日前清退完毕。满编和超编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借调和聘用临时人员;空编单位为完成阶段性和应急性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应向人事、财政部门申报工作项目、工作量、用工数量、时间、经费预算等,经人事部门审定用人计划、财政部门审定经费预算后,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工作结束后及时终止聘用关系。
四、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协调运作的调控机制
各级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商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调整和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协调动作的调控机制。
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要制定和实施机构编制与人员调控规划及年度计划,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推动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要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人事部门审定的增人增资计划,编制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五、严格政策规定,实行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都要将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督查考评范围,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机构、加挂牌子、合并或分设机构,超编制、超计划违规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要实行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并限期纠正违反规定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