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神木概况 |编委领导 |编办设置 政策法规  机构改革 机构编制  事业管理  信息动态| 办事指南
 

您的位置: 

站内搜索:

关键字: 模糊搜索:

 

浅谈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

发布日期:[08-06-25 17:41:30] 来源:[]作者:[淅川县编委办公室 汤清锋]

  加强事业单位管理,不仅是促进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措施,而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则是对事业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法宝。
  一、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现状
  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现状可以用“监管力度不足,社会认同不够,队伍建设滞后”来概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监管力度不足。目前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的处罚方式只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警告”和“撤销登记”两种,对没有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可以停办其机构编制,吊销其法人证书,没收其印章,撤销其机构,冻结其银行帐户等。但实际上,有些是无法操作的,一是大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服务等公益职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一环,无法也不可能停止其业务活动。二是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条文的单位进行处理缺少法律依据。三是相当部分事业法人并没有开设银行帐户。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手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有问题的事业单位往往也只能“干瞪眼、瞎着急”。
  (二)社会认同不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不少事业单位没有真正发挥法人的作用,还受主管部门的牵制,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因而对法人登记缺乏积极性,登记的作用和效果不明显;二是市场发育较慢,不少事业单位只靠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进行运作,不须进入市场开展活动参与竞争,因而没感觉到法人证书的作用;三是部门之间尚未完全形成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协调机制,虽然在2000年7月,中编办会同国家人事部等15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要求正确对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但从实际工作的效果看,有的部门做的不够好,自然沿袭以前的工作程序,也有的部门将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视为负担,思想深处配合意识尚有欠缺,有时甚至还有人情化的倾向,使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个别部门流于形式,让事业单位形成了“有没有登记一个样”的错觉。
  (三)理论研究创新不够。目前各级登记管理机构由于人员力量较薄弱,往往只忙于应付日常的登记发证工作,而无暇进行登记管理理论研究创新。重登记轻管理是目前各级登记管理机构普遍存在的不足。 
  二、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意义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对事业单位实施有效管理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规范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事业单位作为行政部门职能延伸和补充,承担着一些企业和个人无法单独完成的职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也面临着一些新的调整。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和世贸组织规则下,事业单位在主体地位、服务对象与服务范围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要适应这种调整,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体制必须与时俱进,必须改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延续下来的对事业单位不合理的管理体制。因此,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既是完善市场制度的需要,也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二)有利于事业单位自身的健康发展。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能够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加大对事业单位规范运作的压力,更好地推进事业单位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随着事业单位逐渐走向社会,不断参与市场竞争,适合新体制要求的管理制度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机构臃肿、盲目膨胀、结构不合理、人浮于事等不良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都不利于事业单位自身的健康发展及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通过加强管理来加以纠正和克服。
  (三)有利于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有利于登记管理机关结合年度检验,促使事业单位主动、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可联系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其将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的情况抄送登记管理机关;联系房产、国土及公安部门,要求其将涉及事业单位的住所变动情况抄送登记管理机关;联系国资、财政部门,要求其将年度资产变动较大的事业单位名单抄送登记管理机关等等。
  (四)有利于加快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能够规范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使更多的事业单位离开主管部门的襁褓,走向市场,进入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并实现自我约束和发展。通过监督管理,可以为事业单位各项体制的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
  三、如何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
  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和动态性强的工作,必须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共同承担起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职责。
  (一)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应注重发挥有关部门的协作监督作用,改进和规范沟通协调机制,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加强协调配合。要积极联合财政、人事劳动、工商、银信、税务等单位,每个部门确定一位联络员,定期通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过程中各部门的配合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提高法人证书权威性的有效途径。通过相关部门的齐抓共管,从而促使事业单位必须先到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法人登记或年检,也使事业单位对法人登记重要性和目的意义的认识大幅度地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也会大大提高。
  (二)联合举办单位共同监管。主动加强与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协作。目前,部分事业单位仍然依附于举办单位,经费并未完全独立。能否积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履行法人年检义务,举办单位起着决定作用。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必须要积极争取举办单位的支持,共同督促登记管理工作。要对举办单位反复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动员举办单位放“权”、放“钱”,使事业单位从他们的“襁褓”中脱离出来,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同时,举办单位履行应该履行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三)大力提高整体合力。一要加强事业单位管理的整体协作。做到上下级联手、整体联动。二要提高事业单位参与程度。要强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宣传,结合管理重点工作,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使全社会了解登记管理法规,自觉遵守登记管理法规。三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舆论导向,增强事业单位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努力营造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一)注重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要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其行为进行规范。强化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提高法定代表人依法开展活动的能力、法律意识以及对登记工作重要性和目的意义的认识,促进法定代表人自觉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监督管理由事后处罚的被动监督变成事前防范的主动监督。
  (二)注重监督管理的制度化建设。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使监管有章可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的条款比较原则和概括,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登记管理工作的实践基础上积极进行探索,不断总结登记管理的经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和制定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制度,使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逐步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重登记管理机关的自身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登记骨干的培训,组织登记骨干认真学习登记管理理论知识,特别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对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在线投稿 |

Copyright © 2006-2008 神木县编制机构信息网 版权所有
 Tel:0912-835 E-mail:smxcb999@sina.com 联系地址:神木县和平街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