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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事业单位的现状与对策

发布日期:[08-06-25 17:40:11] 来源:[]作者:[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张卫峰]

  根据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及时组成了专门调研组,深入到县直和乡镇相关事业单位,对全县不能及时或按时登记的事业单位现状进行了一次摸底排查,对未登记事业单位的原因进行专题调研和分析。现将调研情况剖析如下:
  一、事业单位登记现状
  截至2007年底,滑县共有事业单位781家,其中县直管理事业单位671家,乡镇管理事业单位110家。目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共700家(含6家二类事业单位),登记率为90%,其中县直管理事业单位590家,乡镇管理事业单位110家;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81家,全部为县直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未登记的原因
  从滑县未登记的事业单位的情况看,主要有五类:第一类是单位的财务与主管部门在一起,没有进行独立核算,开办资金不明确而无法登记的事业单位。这类未登记事业单位共68家,其中党委部门13家:党员电教中心、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办案服务中心、关工委办、老干活动中心、青年中心、组织员办、人才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外宣办、群众工作服务中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涉法涉诉接访中心,人大部门1家:人大信访办,政府部门56家:新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城管监察队、契税所、重点项目稽查办、城关镇低保办、殡仪服务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工伤保险中心、失业职工管理中心、保险费征稽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业培训中心、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辐射环境监督站、污水处理费征稽队、路灯管理所、低保办、婚姻登记处、农民负担监督办、动物卫生监督所、交通路政执法队、文化文物出版稽查队、红十字会、广播电视监察大队、老年体协、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知识产权局、地震办、园林绿化管理处和22个殡葬执法队;第二类是新增的事业单位,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创造条件才能办理设立登记。这类事业单位共4家: 120急救指挥中心、爱卫会办公室、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第三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未确立、有机构没有工作人员,不具备登记条件而未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1家:牙科诊所;第四类是因单位职能单一、规模过小、业务萎缩、经营不善、名存实亡等原因,而不具备法人登记(备案)条件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共3家:驻京办、驻郑办、县委办接待科;第五类是具备法人登记条件未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共3家:劳动就业服务局、稳定办、文印中心。
  以上五类事业单位未登记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对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法人代表对法人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登记不登记无所谓,不登记也不影响自己开展业务活动;其次,有的事业单位对自身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不准,过分依附于主管部门,加上有的事业单位平时几乎用不到法人证书,从而对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后需要延续证书法律效力认识不清,对年检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年检工作主动性,往往是催了又催,甚至催也不动。二是部门联动机制未真正形成,证书使用率不高。2000年7月,中央编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家人事部等15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后,我县机构编制部门也于2006年会同相关部门转发了同样文件,各相关部门都表示要积极配合。但从文件执行的效果看,不甚理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还不到位,使用率很低,除银行、公安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因公因循守旧,我行我素,配合意识不强,工作中没有真正形成“凭证办事”制度,随意性很大。要么将通知精神视为额外负担,不愿配合;要么碍于人情,从部门利益出发,导致证书查检流于形式。三是制约机制不健全,登记管理机构管理缺乏刚性。在登记过程中,不少事业单位认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比不上企业登记,企业法人如果无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执行若干处罚决定,轻者罚款、没收,重则查封银行帐户,追究法人代表责任。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虽然目前国家出台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但从我县实际看,对于事业单位不予登记以及不及时年检、变更等一些违规活动,《条例》及《细则》没有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刚性抓手,监督执法力度较弱。从另一方面讲,《细则》虽然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对违规单位采取没收证书直至注销机构等处罚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部分事业单位因其《证书》的使用率极低,对证书的没收抱无所谓态度,但如果按程序注销,除了要报编委会研究批准以外,因事业单位都在一定区域内承担特有的社会化职能,如果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管理机关也不能强行阻止其履行原有的社会职能,比如学校和医院如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管理机关不可能停止其正常教学和医疗服务,这就造成登记管理机关想管而难管的尴尬局面。

  三、解决未登记事业单位的对策及建议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事业单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转变为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意义在于事业单位有了合法身份后可以独立进入市场,不仅自身利益得到保护,而且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针对我县目前未登记的事业单位,我们将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每一个事业单位都有合法的“身份证”。
  (一)搞好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培训。首先加大对《条例》、《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搞好宣传引导,使全社会普遍了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提高对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其次积极开展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工作,使其对登记管理工作有更好的认识,增强法人意识,强化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提高其主动登记的意识,从而有力推动事业法人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为登记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改革力度,规范事业单位行为。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互配合协同机制,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通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也要根据新形势与新任务的变化情况,利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日常性、长期性与管理对象有业务联系的优势,依照登记管理机构掌握提供的情况,随时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对那些名存实亡的、国家有明确规定已实行转制的事业单位应及时撤销或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对规模过小、职责单一的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行必要的资源重组。
  (三)加强部门联动,强化日常监管。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组织、人事、劳动、财政、技监、工商、税务、银行、物价等部门的联系,建立相互监督、相互支持、互通有无的工作机制,对不参加登记、不年检的事业单位及法人代表不予开户、不予调资、不予审批收费项目等,共同营造证书使用的“硬”环境,同时通过年检,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市场行为,明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真正证明其独立法人身份的唯一合法凭证,尤其是要从上级部门着手,加强对法人证书使用的配合把关。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配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15个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具体查验这些部门为事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时是否将查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必须履行的手续之一,是否要求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复印件等,要通过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各部门联动和配合,真正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成为法人的唯一合法“身份证”。此外,要继续发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中的作用,在人员调配、工资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争议仲裁、聘用合同鉴证、管理人员职务任免等时,必须查验《证书》,将其视为办理工作的必备材料之一,共同把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关。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人员,主要是通过自身的业务学习来指导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政策理解不透、问题处理不好、操作不太规范等现象。尤其是实行网上登记以来,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是搞不清楚就是操作不太合乎程序,特别是网上登记作为一种不同于面对面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更需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因此,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从理论上、从实践操作上进行全面的培训和学习,也使横向之间进行经验交流和相互学习,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以促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加强监管督查,提升依法登记水平。要严格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市关于事业单位登记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开展对事业单位的执法检查,对擅自扩大业务范围和不按规定使用证书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具备登记条件不参加登记和已登记却不按时年检、变更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的第17条规定,要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具备法人登记条件而未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及时办理登记,对在要求时限内不参加年检或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未改正的,取消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提升依法登记和年检水平。同时,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能够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刚性”的监管执罚权,如对不登记或不年检单位实行罚款或冻结单位帐户等处罚手段,提高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检工作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登记率低和年检积极性不高的现状。
  (六)完善政策法规,为登记管理工作提供根本保证。《条例》和《细则》对登记管理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法人证书使用规范问题,行政处罚力度和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仍缺乏强制制约措施,影响登记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建议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使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监管的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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